关于转发沪教委学〔2011〕24号重要文件的通知

编辑: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3-24浏览次数:33

关于转发沪教委学201124号重要文件的通知

 

各院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就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事宜正式发布“沪教委学〔201124号”文件。因发文内容关系全校2011届毕业生,现将正文转发如下,相关附件请查阅“ftp文件夹—学生工作部—沪教委学〔201124号文件”,望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重视:

 

上海市教育委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沪教委学〔20112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

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优秀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大都市的现实需求。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的高度出发,重视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为进一步加强引进优秀毕业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导向性,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集团要结合2011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及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表见附件1,用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紧缺专业推荐表见附件3),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11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予以认定。

三、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1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就业,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四、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4)和《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5)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相关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各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相关工作。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若用人单位在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过程中由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1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5),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1.2011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

推荐申报表

2.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用人

单位情况调查表

 

3.2011年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推荐表

4.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5.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二○一一年三月四

 

 

 

 

 

主题词:教育  高校  毕业生  就业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39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