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06浏览次数:23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毕业生或者在校学生等需要查阅个人档案、成绩单或者开具证明者,必须携带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书、学生证。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上述材料以外,还需开具委托书并有委托人的签字以及代办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今后凡是没有携带上述所需证件者,档案馆不开具任何证明。请各位老师相互转告,谢谢配合!
档案馆
2014年3月6日